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行政执法主体、职能法定化,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司办〔2019〕53号),结合全县机构改革实际,县政府对县级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第一批共确认25个县级行政执法主体,现向社会进行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执法资格管理。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静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静政办发〔2019〕33号)要求,切实履行好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执法资格管理档案,加强资格审查和培训工作。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报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将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向社会公布。要结合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推进情况,进一步做好执法资格清理工作,行政执法主体发生变化的,及时提请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并经县政府确认后,在静乐县人民政府网站予以更新。司法行政机关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做好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二、厘清行政执法职权、责任。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委托事业组织执法的,受委托事业组织在委托范围内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执法行为,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未经县政府确认,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得对外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具备受委托执法资格的事业组织不得具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委托事业组织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关内设机构不再行使相应执法权。
三、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严格按照《静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乐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静政办发〔2019〕56号)和《静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个办法的通知》(静政办发〔2019〕57号)部署要求,健全制度措施,制定完善行政执法相关清单指南流程图,编制行政执法手册,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我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地落实。各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
附件:静乐县第一批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静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8日
附件:
静乐县第一批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1、静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静乐县发展和改革局
3、静乐县教育科技局
4、静乐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5、静乐县公安局
6、静乐县民政局
7、静乐县司法局
8、静乐县财政局
9、静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静乐县自然资源局
11、静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12、静乐县交通运输局
13、静乐县水利局
14、静乐县农业农村局
15、静乐县林业局
16、静乐县文化和旅游局
17、静乐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18、静乐县应急管理局
19、静乐县审计局
20、静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1、静乐县统计局
22、静乐县医疗保障局
23、静乐县能源局
24、忻州市生态环境局静乐分局
25、静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