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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静乐汾河川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19-01-14 16:14       大    中    小      来源:静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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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静乐汾河川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山西静乐汾河川国家湿地公园》出台背景

  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2016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深改组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要求大力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山西静乐汾河川国家湿地公园于2014年经原国家林业局批准开展试点建设,于2019年底通过国家验收正式成为国家湿地公园。按照《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的通知》要求,“国家湿地公园实行制度化管理,实现‘一园一法’”。为此,我县林业局通过展开深入调研、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级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经验、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起草完善《山西静乐汾河川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后,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实施。

  二、制定《山西静乐汾河川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意义

  地球上有三大生态系统,即:森林、海洋、湿地。湿地覆盖地球表面仅有6%,却为地球上20%的已知物种提供了生存环境,具有不可替代的生态功能,是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山西静乐汾河川国家湿地公园位于汾河发源地上游,北以汾河二桥,南至丰润镇庆鲁沟口,是山西省省会太原市民的主要水源地,又是候鸟迁徙通道上的重要繁殖地和越冬地,生态地位极其重要。制订《山西静乐汾河川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持续推进山西静乐汾河川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根本要求,是汾河流域生态经济带建设先行示范区的重要抓手,更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现实要求。

  三、制定《山西静乐汾河川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山西静乐汾河川国家湿地公园具有自然生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科普教育、生态休闲观光、湿地科研等多方面功能,制定与之对应的管理办法,一是顺应了当前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二是满足了保护生态多样性和湿地“自然之肾”功能的需要,三是提供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四是为广大人民群众认识自然、融入自然、保护自然提供了平台。

  四、《山西静乐汾河川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主要解决的问题

  《山西静乐汾河川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以《山西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为依据,结合静乐县汾河川湿地实际情况制定,对山西静乐汾河川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该办法出台后,将对解决以下问题起到积极作用:一是湿地的盲目开发和改造问题;二是湿地水资源、砂石资源等的过度利用问题;三是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问题;四是污染饮用水源地等环境问题。

  五、《山西静乐汾河川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内容

  《山西静乐汾河川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湿地公园的管理、规划建设、湿地公园的保护、开发利用、责任追究、和附则共七章35条。其中第一章总则设5条,主要包含《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湿地公园范围、各项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等内容;第二章湿地公园管理部分分7条,主要包含湿地公园管理体制、各部门和单位责任分工、资金使用等内容;第三章规划建设分8条,主要包含湿地公园规划原则、建设要求等内容;第四章湿地公园的保护分9条,主要包含湿地公园分区管理规定、管理处机构职责、保护管理措施、设立的禁止性行为、征占用(含临时占用)湿地公园土地与湿地的规定等内容;第五章开发利用分3条,主要包含湿地资源利用原则,以及开展工程建设、旅游开发、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第六章责任追究分2条,包含对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在湿地公园范围内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及管理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第七章附则1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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