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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乐县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时间:2020-10-23 16:54       大    中    小      来源:静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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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乐县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图解】静乐县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部署要求,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11号)精神,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并行建立标准适度、能兜住底、可承受、可持续的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补充养老保险”),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体现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的重大制度创新。结合我县实际,印发出台了《静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乐县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静政办发〔2020〕102号),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一、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

  我省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践行“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增进民生福祉的一项新政;是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衔接、有效保障人民生活水平、防止返贫长效机制的重大制度安排;是完善覆盖全民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创新从制度上实现对低收入群体的民生保障、惠及千家万户的重大民生工程;更是我省先行先试、在转型发展上出一条新路的具体举措。我县在省市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对基金筹集、待遇标准及调整、相关对象认定等方面进一步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便于操作。

  二、主要内容

  (一)制度建立的目的。进一步健全民生保障体系,大力弘扬敬老孝老中华传统美德,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衔接,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制度的基本原则。一是激励多缴多得。鼓励参保的城乡居民多缴费、长缴费。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政府缴费补贴(入口补)比基本养老保险相应档次提高一倍。

  二是筹资权责清晰。明确城乡居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等各方面责任,建立权责清晰的筹资模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全体成员集体表决同意后,可将光伏、村集体资产收益、非家庭承包耕地承包费、所办经济实体等经营性收益用于补充养老保险的集体补助。

  三是保障水平适度。待遇领取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与时俱进,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

  四是普恵和倾斜相结合。已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均可参加补充养老保险,通过补充养老保险增加养老待遇水平。对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且未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范围的65周岁及以上低收入城乡居民予以倾斜。

  五是体现子女孝善。重申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鼓励子女通过缴费提高父母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老人,有要求其子女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权利。通过德治、法治、自治三治融合,激励引导与制度约束相结合,从制度上消除老年人养老和返贫致贫问题。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的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又不主张权利的,由相关部门提起公益诉讼,通过司法程序督促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三)怎么参加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如何缴费。已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均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参保人按年缴费,年缴费档次设200元、500元、1000元、5000元五个缴费档次。

  (四)个人缴费后,政府补贴多少,集体怎么补助是政府对个人缴费补贴(入口补)。个人缴200元政府补贴70元、缴500元补贴120元、缴1000元补贴200元、缴2000元补贴360元、缴5000元补贴600元。

  二是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对年满50周岁、不足65周岁、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自行研究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提供资助。

  以上资金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五)补充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意见实施之日起,已年满65周岁并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不用缴费,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直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出口补)待遇,有补缴保险费意愿的,可以一次性补缴,最长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5周岁;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缴费期亡故的停止缴费;已开始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亡故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六)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和动态调整。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补贴(出口补)和集体补助(出口补)组成,支付终身。补充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的缴费、补贴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待遇水平,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政府补贴(出口补)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提高10元;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经有关部门认定年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的,每人每月再提高200元。

  三、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测算

  如果按照基金年收益率35%,个人缴费15年,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测算如下:

  (一)按照最低缴费档次200元/年、政府补贴70元/年测算,到65周岁时,基本养老金加补充养老金可达2255元/年。

  (二)按照缴费档次500元/年、政府补贴120元/年测算,到65周岁时,基本养老金加补充养老金可达2930元/年。

  (三)按照中间缴费档次1000元/年、政府补贴200元/年测算,到65周岁时,基本养老金加补充养老金可达4050元/年。

  (四)按照缴费档次2000元/年、政府补贴360元/年测算,到65周岁时,基本养老金加补充养老金可达6288元/年。

  (五)按照最高缴费档次5000元/年、政府补贴600元/年测算,到65周岁时,基本养老金加补充养老金可达12540元/年。

  城乡居民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根据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据实计算个人养老待遇月领取标准,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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