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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修订《山西省消防责任制实施办法》

 时间:2020-04-21 13:42       大    中    小      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为进一步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0月29日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充分借鉴其他兄弟省份正在修订或已经颁布实施的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省实际,省消防救援总队对《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新的《办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办法》意义重大

  2017年11月18日,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新建村新康东路发生的亡19人、伤8人的重大火灾,充分暴露出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不具体,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社会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成本低等问题。我省早在1998年就制定了《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随着社会和消防法律法规的发展,结合实际,省政府于2011、2015年两次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241号)。与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比较,修改前的《办法》存在以下不足:一是结合实际不紧密,管理职责不够明确,容易造成责任不清。二是有关政府、部门、单位的职责不全面,内容不具体。三是未针对城乡结合部、群租房、“三合一”场所等消防管理薄弱区域,逐级明确监管责任。因此,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消防安全责任制,提升各级政府、行业部门和社会单位消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同步发展,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决定修订《办法》。

  二、新修订的《办法》消防责任更加明晰

  一是进一步明确消防工作职责。修订的《办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在消防安全管理中的应当履行的职责,进行了全面明确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工作内容,明确了责任落实。二是完善消防管理薄弱区域的管理职责。针对城乡结合部、群租房、“三合一”场所等消防管理薄弱区域,逐级明确监管责任,为上述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三、《办法》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遵循原则和领导体制

  消防安全责任制遵循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公民参与的原则。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的遵循原则和领导体制。《办法》中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遵循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公民参与的原则,为整部规章搭建了逻辑框架,其中的“部门监管、单位负责”,把一个部门从行业监管中的消防安全职责和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两个层次进行了区分,为第三章、第四章提供了依据。同时,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领导体制作出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监督检查。

  四、各级政府做好消防工作责无旁贷

  明确政府、政府部门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职责政府的消防安全职责,主要是宏观方面的职责,包括一些需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的职责。市县级层面主要是具体实施,乡镇街道办层面主要是兜底落实。

  市县级职责包括强化消防工作组织领导,加强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常态化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领导灭火救援工作,加强消防力量建设。明确了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健全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了部署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两项职责。加强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法定权限,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订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建立常态化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整治区域性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在7个工作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推进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乡镇、街道职责包括:将消防工作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发展壮大乡镇专职和志愿消防队,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五、《办法》规定各行业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是分内之事

  结合全省机构改革实际、各部门“三定方案”及部门反馈意见,对部门职责重点是涉及机构改革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其中,对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职责,除明确基本职责外,还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随着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工作实践的探索,再作进一步规范。他们的共同职责包括: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行业安全生产规划计划、应急预案等;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办法》厘清了社会单位的消防责任

  《办法》明确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等特殊单位职责作出规定,厘清了同一建筑物内各方职责、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等容易引发分歧的职责,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职责进行了明确。强调了煤炭、煤化工、石化、轻工等行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七、《办法》明确规定了具体制度及责任落实

  《办法》建立了常态化消防工作考核制度,明确实行消防安全事前问责,明确了一般和较大亡人火灾调查处理的权限。

  对于常态化消防工作考核制度方面,《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政府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本行业、本领域各单位的责任落实情况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评先评优、评级评星的依据。明确实行消防安全事前问责,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许可、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明确了一般和较大亡人火灾调查处理的权限,亡10-29人重大火灾由省级政府组织调查,亡3-9人较大火灾由市级政府组织调查,亡3人以下火灾由县级政府组织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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