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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解读

 时间:2020-08-22 21:39       大    中    小      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省应急厅代省政府起草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总体框架

  《通知》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工作目标、实施范围和保障范围。

  第二部分:工作措施。明确了承保模式、保险条款总体要求、差别浮动费率机制、保险责任限额、保险期限、保费缴纳、事故防范费用提取使用、开展事故预防和保险理赔服务等内容。

  第三部分:工作要求。提出了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安全监管与保险联动机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建立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和退出机制以及宣传推广等工作要求。

  二、重点事项

  1.责任分工。全省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由省政府安委办负责统筹协调推进,省有关部门负责政策指导服务,具体方案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等工作由各市政府负责。

  2.实施范围。全省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 以下简称高危行业领域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引导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3.保障范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以及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4.承保模式。各市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实际和高危行业特点,可以分行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良好的市场信誉、规范的经营管理模式、专业的保险服务队伍、偿付能力达标、开展责任保险的业绩和规模领先、符合保险行业分类监管要求的保险机构组成单保体或共保体,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5.保险费率。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价格杠杆作用,实行差别浮动费率机制。费率浮动与生产安全事故、联合惩戒“黑名单”和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等情况挂钩。

  6.责任限额。各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死亡赔偿限额标准每死亡一人不低于30万元,并根据我省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进行调整。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身需要,高于最低赔偿限额标准进行投保。

  7.强化事故预防控制。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运营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保费总额的15%提取事故预防费用,主要用于参保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预防工作,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不结余不转存,定期向社会公布。

 

  相关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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