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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时间:2017-11-21      来源: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推进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6号,以下简称《办法》)、《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指统计中心、救援中心、档案馆,下同)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项,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议事协调机制,成立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总体部署、重大事项决策、重要文件审议、重大公开事项等。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组长由局长兼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兼任,成员由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定政策法规处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职能,该处室主要负责人兼任信息公开办公室主任。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 

  发布政府信息的部门(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报告,根据领导组研究决定,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要工作包括: 

  (一)组织研究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二)组织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制作政府信息公开文书样式,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公开发布; 

  (三)推进全局系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四)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管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电子邮箱; 

  (五)受理并协调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六)对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等法律文书进行合法性审查; 

  (七)指导各监察分局(站)、其他直属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八)征询法律顾问单位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咨询意见;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需要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局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处室建立全局统一检索的政府信息数据电子目录登记台帐,包括文件、监察执法文书、事故调查报告、监察执法统计、煤矿伤亡事故统计分析、会议资料等,并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性审查。 

  第十条  统计中心负责主动公开平台省局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维护,按照信息发布流程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按规定时限保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电子数据。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按照“谁制作(获取)、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以适当方式及时、准确公开本部门(单位)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建立健全本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加强协调,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处室和直属单位的,由本部门(单位)有关处室、直属单位进行沟通、确认;拟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由本部门(单位)及时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 

  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三条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条例》《办法》《规定》实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制作或者获取政府信息的处室、直属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涉密属性作出初步判断后,由局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提交局长办公会审查确定。 

  局长办公会审查后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由制作或者获取政府信息的处室、直属单位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有关部门或者山西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十四条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本单位基本信息,包括职能、内设机构、负责人姓名、办公地点、办事程序、联系方式等; 

  (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三)煤矿安全生产的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事项、负责承办部门、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的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财政信息; 

  (六)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情况; 

  (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情况,经依法批复的煤矿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的; 

  (四)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 

  (五)尚未形成,需要进行汇总、加工、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或者需要向其他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的信息; 

  (六)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有证据证明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与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有关的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或者危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可以暂时不予公开。在行政执法活动结束后,再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六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内容和需要,采用以下方式公开: 

  (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 

  (二)召开新闻发布会; 

  (三)在局办公楼公告栏公开; 

  (四)通过新闻媒体公开;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门户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及时编制、更新、公布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应当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对本单位信息加以分类,编制本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各部门、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每年更新一次,并于每年12月1日之前抄送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予以主动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信息本身有明确形成时间的,以该时间为信息形成的时间;政府信息本身没有明确形成时间的,以最后签发的时间为政府信息形成时间。 

  第十九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作或者获取政府信息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经办人按本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提出信息公开建议; 

  (二)主办处室、直属单位内部按规定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并依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三)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分别提请本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局办公室核稿、局领导审定; 

  (四)主办处室、直属单位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予以配合; 

  (五)主办处室、直属单位和配合处室、其他直属单位分别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任务分工,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另行规定,并与主动公开目录一致。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依法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以及代理人、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名称及号码、电话及通讯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三)获取信息的方式及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受理机关名称; 

  (五)获取信息的用途; 

  (六)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可以登录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载、填写《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通过当面递交、信函、传真等形式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到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当面提出申请的,由信息公开办公室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做好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于当日送局办公室统一登记,报请局领导批示后,告知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对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向局领导汇报,并对《申请表》进行审查。 

  《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准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或更正。 

  《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将正式登记受理,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给予答复,并做好记录,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能当场答复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登记回执,15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书面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并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条例》《办法》《规定》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法律依据。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将书面征求权利人的意见,如权利人认为不应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经审查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八)申请内容指向不明确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九)同一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十)对申请人提出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十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当地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有关处室、直属单位的,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按照局领导的批示将《申请表》等材料转交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提出办理意见。 

  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意见和有关政府信息反馈到信息公开办公室。办理意见应当明确同意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结论,并说明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对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提出的办理意见进行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提出正式答复意见,在规定时限内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答复申请人;办理意见分歧较大,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讨论决定后,由信息公开办公室在规定时限内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对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门户网站《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电子邮箱进行管理,对收到的《申请表》进行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包括邮寄、电子邮件、传真、自行领取等形式。无法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或者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应当在核实后予以更正。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无权更正的,由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意见,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信息公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收取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但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 

  信息公开费用收取由财务处按财务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有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将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公开领导组每季度听取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办理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完成上一年度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统计工作,并送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公布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在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门户网站公布。 

  第三十七条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违反《条例》《办法》《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纪检监察室报局领导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程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有关内容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费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局投诉,也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反映。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所属各监察分局(站)公开本单位信息,具体办法由各监察分局(站)根据职责范围,参照本实施细则自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所属其他履行行政管理事务的直属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一条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下发后,《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信息公开办法》(晋煤监办〔2013〕289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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