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山西省政府 忻州市政府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生态环境

静乐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定方案(简本)

 时间:2020-02-29      来源:忻州市生态环境局静乐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忻州市水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等相关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合理畜禽养殖场所的空间布局以及结构布局,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绿色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全面构建和谐社会。2017年,我县制定《静乐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基准年为2016年,规划到2020年。

  随着近年来畜禽业的发展,根据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各市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及环境监管等相关工作,切实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绿色发展,《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环土壤(2019)151号)要求“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开展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立即整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超划禁养区的情形;加强禁养区整改调整政策支持”。在此背景下,静乐县积极对本县禁养区划定情况进行排查,发现部分禁养区划定范围需进行调整。现结合静乐县实际情况,制定《静乐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总体部署和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大力开展生态建设,切实控制畜禽养殖业产生的污水、粪便和恶臭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

  结合我县生态建设规划要求,对畜禽养殖实施禁养区范围的划定。按照划定范围,合理规划和适度发展畜禽养殖业,调整并优化我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并对现有畜禽场污染进行综合整治,运用种养结合的循环经济、生态经济理念,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合理调整和优化畜禽养殖结构、布局和规模,削减敏感区域的饲养总量,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3年1月1日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施行);

  (9)《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1日施行)。

  (10)《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04年11月27日修订);

  (11)《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2017年3月1日施行);

  (12)《山西省泉峪水资源保护条例》(2010年11月26日修订)。

  三、划定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畜禽养殖规模与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的原则;

  5、重视饮用水源保护的原则;

  6、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7、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8、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四、基本概念

  (1)畜禽

  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各地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根据山西省农业厅和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晋农生态畜牧发[2017]2号)中规定,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为: 生猪出栏量500头及以上、蛋鸡存栏量10000羽及以上、肉鸡出栏量50000羽及以上、奶牛存栏量50头及以上、肉牛出栏量100头及以上、肉羊出栏量300只及以上。

  (3)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五、调整后划定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静乐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为禁养区,禁养面积1.804 km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禁养面积18.253km2。(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2、重要河流岸带

  汾河在静乐县境内的水环境功能为地表饮用水源补给区水源保护,水质要求为Ⅲ类。所以该河流距离河岸两侧安全水位警戒线400m范围以内的区域属于静乐县禁养区范围,禁养总面积41.68km2。

  3、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静乐县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和乡镇居民区划定为禁养区,禁养面积29.042km2。

  4、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小计:静乐县内禁养区总面积约为90.779km2,占县域国土总面积的4.46%。

  六、管理措施

  (1)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2)2019年底前依法关闭和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

  (3)在非禁养区,要大力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落实定期消毒制度,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总量控制,达标排放。

  (4)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5)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6)县发改、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七、保障措施

  (1)广泛宣传,公众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2)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据,县人民政府将根据划定要求,把任务指标作为目标责任制,落实到各乡镇和部门进行考核,做到任务具体,责任到位。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尽快制订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做到统一规划,逐个落实措施,使畜禽养殖业尽快步入良性循环。

  (3)完善法规,严格执法。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养殖场依法严厉查处。

  (4)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要求,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5)树立典型,稳步推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八、征求意见情况

  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必要的应当进行现场堪核,形成禁养区调整划定方案(送审稿)。

  为此,本次调整划定方案在完成《静乐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后,分发至静乐县各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进行征求意见。经各部门反馈意见结果,均同意本次划分结果。对于各部门提出的问题,方案已修改。

 

  附件:

  1、忻州市静乐县境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2、忻州市静乐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汇总表

 

  附件1 

  忻州市静乐县境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序号 

水源地名称 

经度 

纬度 

服务对象 

取水口数量 

一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 

范围 

面积(km2 

范围 

面积(km2 

1 

偏梁岩溶水源地 

112°01′04.58″ 

38°21′24.54″ 

静乐县 

2 

水源井上游800米,下游300米,两侧各200米的四边形区域 

0.457 

以抽水试验结果半径2740m为基础,结合娘子神泉域保护范围确定的32个拐点形成的不规则片状区域。 

16.333 

112°01′05.38″ 

38°21′24.48″ 

2 

杜家村镇集中式饮用水源 

112° 8'58.30" 

38°34'10.70" 

杜家村镇 

1 

以供水井为中心,半径R100m的圆形区域 

0.031 

/ 

/ 

3 

康家会镇集中式饮用水源 

112°12′42.6″ 

38°17′56.7″ 

康家会 

2 

取水井口上游1000m,下游100m,河道两侧50m的范围 

0.214 

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外延伸2000m,下游侧外边界延伸200m,河道两侧50m的范围 

0.44 

112°13′23.2″ 

38°16′17.4″ 

为取水井口上游1000m,下游100m河道两侧50m的范围 

0.22 

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外延伸2000m,下游侧外边界延伸200m河道两侧50m的范围 

0.18 

4 

丰润镇集中式饮用水源 

111°53'36.30" 

38°16'30.70" 

丰润镇 

1 

以供水井为中心,半径R100m的圆形区域 

0.031 

/ 

/ 

5 

堂尔上集中式饮用水源 

112°13'30.50" 

38°30'41.20" 

堂尔上 

1 

为取水井口上游1000m,下游100m河道两侧50m的范围 

0.11 

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外延伸2000m,下游侧外边界延伸200m河道两侧50m的范围 

0.22 

6 

中庄集中式饮用水源 

112° 4'25.37" 

38°30'58.60" 

中庄乡 

1 

以供水井为中心,半径R100m的圆形区域 

0.031 

/ 

/ 

7 

双路集中式饮用水源 

112°6'2.20" 

38°29'5.60" 

双路乡 

1 

取水井口上游1000m,下游100m河道两侧50m的范围 

0219 

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外延伸2000m,下游侧外边界延伸200m河道两侧50m的范围 

0.43 

8 

段家寨集中式饮用水源 

111°58'35.50" 

38°28'22.10" 

段家寨乡 

1 

以供水井为中心,半径R60m的圆形区域 

0.11 

/ 

/ 

9 

辛村集中式饮用水源 

111°52'6.59" 

38°30'6.28" 

辛村乡 

1 

以供水井为中心,半径R100m的圆形区域 

0.031 

/ 

/ 

10 

王村集中式饮用水源 

111°52'9.60" 

38°23'10.72" 

王村乡 

1 

供水井为中心,半径R50m的圆形区域 

0.008 

以供水井为中心,R1=500m为半径圈定的河谷地区,南北至边山 

0.39 

11 

神峪沟集中式饮用水源 

111°53'51.8" 

38°17'20.9" 

神峪沟乡 

1 

以供水井为中心,半径R100m的圆形区域 

0.031 

/ 

/ 

12 

娘子神集中式饮用水源 

112° 2'0.02" 

38°20'58.19" 

娘子神乡 

1 

以供水井为中心,半径R150m的圆形区域 

0.071 

/ 

/ 

13 

娑婆集中式饮用水源 

112°11'6.13" 

38°24'52.90" 

娑婆乡 

1 

取水井口上游1000m,下游100m河道两侧50m的范围 

0.22 

从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外延伸2000m,下游侧外边界延伸200m河道两侧50m的范围 

0.44 

14 

赤泥洼集中式饮用水源 

112° 7'10.03" 

38°12'24.25" 

赤泥洼乡 

1 

以供水井为中心,半径R120m的圆形区域 

0.045 

/ 

/ 

15 

下马城集中式饮用水源 

112° 5'39.51" 

38°11'15.18" 

赤泥洼乡 

1 

以供水井为中心,半径R170m的圆形区域 

0.091 

/ 

  

    


    

  附件2   

  忻州市静乐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表 

序号 

禁养区类别 

涉及区域 

范围 

面积(km2 

 

禁止建设养殖场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静乐县城市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 

1.804 

重要河流岸带 

距离汾河河岸两侧安全水位警戒线400m范围 

41.68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静乐县城市用地规划范围和乡镇居民区 

29.042 

 

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静乐县城市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二级保护区 

18.253 

静乐县内禁养区总面积为90.779km2,占县域国土总面积的4.46%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