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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乐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四号)

——第三产业基本情况之一

 时间:2021-04-01 08:46       大    中    小      来源:静乐县统计局

静乐县统计局

静乐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25日

 

  根据静乐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我县第三产业中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批发和零售业

  (一)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县共有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148个,从业人员1093人,分别比2013年末增长221.7%和38.9%。

  在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中,批发业占34.5%,零售业占65.5%。在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批发业占48.6%,零售业占51.4%(详见表4-1)。

  在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内资企业占100%。(详见表4-2)。

  (二)主要经济指标。

  2018年末,全县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31304.7万元,比2013年末增长125.1%。其中,批发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15209.3万元,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6095.4万元,分别比2013年末增长151.5%和28.7%。负债合计113100.7万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78337.3万元(详见表4-3)。

  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一)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县共有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36个,比2013年末增长89.47%。从业人员283人,比2013年末下降34.19%(详见表4-4)。

  (二)主要经济指标。

  2018年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5.79亿元,比2013年末增长15.8倍。负债合计8.70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0.48亿元(详见表4-5)。

  三、住宿和餐饮业

  (一)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县共有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13个,从业人员210人。

  在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中,住宿业占46.2%,餐饮业占53.8%。在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住宿业占49.0%,餐饮业占51.0%(详见表4-6)。

  在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内资企业占100%,。(详见表4-7)。

  (二)主要经济指标。

  2018年末,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057.9万元,比2013年末下降62%。其中,住宿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65.8万元,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792.1万元。负债合计406万元。全年实现年营业收入1004.4万元(详见表4-8)。

  四、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一)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县共有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3个,从业人员16人(详见表4-9)。

  (二)主要经济指标。

  2018年末,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613.4万元。负债合计88.90万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28万元(详见表4-10)。

  五、金融业

  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县共有金融业企业法人单位4个,从业人员19人(详见表4-11)。

  六、房地产业

  (一)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县共有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21个,从业人员为 386人,分别比2013年末增长200.0%和206.4%。

  在房地产企业法人单位中,房地产开发经营占14.3%,物业管理占42.9%,房地产租赁经营占42.9%(详见表4-12)。

  (二)主要经济指标

  2018年末,全县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的资产总计为85181.9万元,负债合计74322.9万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6293.3万元(详见表4-13)。

  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一)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县共有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49个,比2013年末增长8.8倍。从业人员365人,比2013年末下降31.78%。

  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中,租赁业占22.45%,商务服务业占77.55%。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租赁业占17.81%,商务服务业占82.19%(详见表4-14)。

  (二)主要经济指标。

  2018年末,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1亿元,比2013年末增长18.11%。其中,租赁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0.20亿元,商务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0.90亿元。负债合计1.02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0.71亿元。(详见表4-15)。

  注释:

  [1]本公报中的企业法人单位,包括机构类型为企业的法人单位,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法人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和基金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除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机构类型为其他组织机构的法人单位。

  [2]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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