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老红军遗孀有什么待遇 | |||
写信人 | 写信时间 | 2021-03-11 | |
信件内容 | 如题 | ||
回复状态 | 已处理 | 回复时间 | 2021-03-15 |
回复内容 |
您好,根据《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从未参加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复员军人,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定期生活补助: (一)1937年7月6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 (二)有退伍手续或者确切证明的。 符合前款第(一)项但不符合第(二)项规定的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红军失散人员定期生活补助。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病故后,其配偶生活困难的,由其配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请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实具体情况,方便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审批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