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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公告

 时间:2019-09-26 16:54       大    中    小      来源:静乐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根据《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忻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忻人社发【2017】44号文件精神,现决定受理一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申请,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受理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的条件和材料

  (一)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的条件:

  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符合医疗机构区域规划;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有稳定的执业场所,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设备和信息系统;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

  (二)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以下申请材料中复印件须申请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一式两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医护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大型医疗仪器设备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内部管理各项主要规章制度和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证明;

  5、上年度医疗机构基本情况书面材料(包含上年度门诊人次和门诊总费用、住院人次和住院总费用、床位使用率等医疗机构运营情况,人员编制、定编床位数和实际开设床位数、各类专业技术人才配置情况、专业技术特色等基本情况);

  6、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公立医院除外)。

  二、受理申请定点零售药店的条件和材料:

  (一)申请定点零售药店的条件:

  遵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符合零售药店区域规划;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内部保证制度和设置;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有稳定的执业场所,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设备和信息系统;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

  (二)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的零售药店应提供以下材料(以下申请材料中复印件须申请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一式两份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提供总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内部管理各项主要规章制度和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证明;

  5、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药品经营品种和药品进销清册;

  6、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三、受理时间

  截止日期:2019年10月12日(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四、受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静乐县政务大厅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350-7829133

  静乐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1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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