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忻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静乐县域范围内,全时段禁止垒燃旺火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静乐县域范围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禁止垒燃旺火(本通告所称旺火是指用燃煤及其制品、木材、秸秆等垒垛成的,燃烧能产生烟尘等污染的可燃物)。
二、违反本通告垒燃旺火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和忻州市生态环境局静乐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各乡(镇)要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垒燃旺火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担负起属地监管职责,做到早部署、早宣传、强巡查、强管控。
四、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烧旺火的管理,设置统一规范的禁放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不燃烧旺火,主动上交留存的烟花爆竹;鼓励向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举报非法燃烧旺火和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静乐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0350—7829215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静乐分局举报电话:0350—12369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静乐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7日